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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防伪税控发售系统管理、严格金税工程操作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2]160号颁布时间:2002-07-01

     2002年7月1日 京国税发[2002]160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最近,部分区县国税局屡次发生由于防伪税控发票售系统操作失误,将增值税专 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录入IC卡时发生错误,对稽 查部门的协查工作和纳税人正常的税款抵扣造成极为不利的影响。为防止此类问题的 再度发生,经市局研究,现提出如下要求,请各局认真执行。   一、各局必须严格执行总局、市局的有关政策规定,严格按照金税工程操作流程 进行操作。各局发票发售岗位在操作发售系统时,必须将金税IC卡中的发票代码、 发票号码与电脑版专用发票进行核对,经审核无误后,方可交予纳税人。各局要组织 力量对已售出的电脑版专用发票进行清理、核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市局。   二、各局应按规定,在每日工作结束后,将防伪税控系统的发售子系统的发售情 况与本局征管系统中的发票子系统的发售情况进行比对,如发现输入金税IC卡的发 票代码、发票号码与电脑版专用发票不一致时(以下简称错售发票),应根据不同情 况做如下处理:   (一)对于纳税人尚未开具错售发票的,税务机关应按照专用发票管理规定,将 空白的电脑版专用发票收回,在防伪税控发售子系统作“发票退回”处理,并按照正 确的发票代码、发票号码重新发售。   (二)对于纳税人已开具错售发票的,在购货方未认证并将专用发票的发票联、 抵扣联全部退回销货方的,税务机关应及时通知纳税人将纸质的电脑版专用发票进行 手工作废,但不得在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中做“作废”处理,税务机关将纳税人的金 税IC卡和软盘中的信息接收到报税系统后,在税务端的稽核数据输出时,将错售发 票的信息从软盘中删除,不得将错票信息传入稽核子系统“作废发票库”中,并由税 务所做好操作记录。   (三)对于纳税人已开具错售发票的,在购货方已认证或发票联或抵扣联未退回 销货方的,税务机关必须将此票信息录入金税稽核子系统“作废发票库”,同时填报 《重大请求审批表》、情况说明和书面检查,并以书面形式上报市局流转税管理处。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恢复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的通知》 (国税发明电[2002]14号)的要求,我市将继续按计划扩大推行,因此,防 伪税控发票发售子系统的操作十分关键,直接影响到认证、稽核和协查子系统,请各 局严格操作、严格把关,杜绝此类问题的再次发生。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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