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9月29日 京国税发[2002]259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遇法定节假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增值税计算机稽核
系统工作时限顺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2]38号)转发给你们,并
就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局应在每年的3月31日前和8月31日前设置“五一”国际劳动节、
“十一”国庆节法定节假日报税系统的锁死期,由“10”调整为“17”;在每年
的4月30日前和9月30日前对报税系统的锁死期进行恢复,由“17”恢复为
“10”。每年春节锁死期的设置,市局将根据实际情况另行通知。
二、遇法定节假日,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的数据传递和稽核比对等工作事项安
排如下:
(一)休假后第一个工作日17:00之前,各局征收所(或发票所)认证岗的
工作人员,应对上月认证采集的发票数据进行整理汇总后,将发票抵扣联数据和抵扣
联认证情况采集统计表由认证系统导至软盘,并上报各局流转税管理科。
(二)休假后第二个工作日17:00之前,各局流转税管理科应将征收所(或
发票所)上报的软盘数据导入区县级稽核系统,经检查无误后,将数据传递到各局地
市级稽核系统。
(三)休假后第三个工作日17:00之前,各局信息中心应将《增值税专用发
票抵扣联认证采集情况统计表》数据传递到市局信息中心。
(四)休假后第十一个工作日17:00之前,各局征收所应将采集的其他稽核
数据上报分局流转税管理科。
(五)休假后第十二个工作日17:00之前,各局流转税管理科应完成区县级
稽核数据的采集、录入工作。
(六)休假后第十三个工作日12:00之前,各局信息中心应完成地市级稽核
数据的采集、清分、比对工作。
(七)休假后第十四个工作日12:00之前,各局流转税管理科应完成本地稽
核结果统计报表的打印工作;各稽查局应完成本级协查数据的提取工作。
(八)休假后第十四个工作日24:00之前,各局信息中心应完成地市级稽核
数据的上传工作。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遇法定节假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
工作时限顺延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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