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2]279号颁布时间:2002-10-29
2002年10月29日 京国税发[2002]279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
行。
附件: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
为进一步使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系统比、程序化、规范化,提高税务机关的
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促进纳税人依法自觉纳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
《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
税发[1998]182号)和《北京市国税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范意
见的通知》(京国税[1997]193号)的规定,制定本工作规程。
一、汇算清缴的对象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对象为由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的实行查账征收
方式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二、汇算清缴工作的内容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由纳税人以会计核算为基础,以税收法规为依据自行计算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缴所得税额,根据预缴税款情况,计算全年应缴应退税额,并
按规定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报送有关资料,在税法规定的申报
期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年度纳税申报。各区县局、分局受理审核纳税人报送
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后,进行归集整理,对纳税申报情况进
行评估、分析和汇算工作总结。
三、汇算清缴工作的程序及要求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分为调研准备阶段、宣传辅导阶段、汇算实施阶段、分
析总结阶段和通报考核阶段五个阶段进行,各阶段工作的主要内容及时间安排如下:
(一)调研准备阶段。市局和各区县局、分局应在11月15日前做好当年汇算
清缴的调研准备工作。
1.各区县局、分局应对所管企业有重点地进行调查了解,以便有的放矢地进行
辅导宣传。市局根据情况到部分区县局、分局进行调查,听取区县局、分局对当年汇
算清缴工作的反映,并选择一些重点税源户进行座谈,听取纳税人的建议;
2.各区县局、分局在每年9月30日前将日常管理中反映出的政策问题以及对
当年汇算清缴的意见和建议,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报市局,以利于市局有所侧重地
安排当年汇算清缴工作;
3.拟定汇算清缴工作通知,明确当年的汇算清缴要求。由市局根据国家税务总
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总体要求、结合我局当年企业所得税征纳工作的具体情况
和各方面对汇算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拟定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通知(以下简
称《汇算清缴通知》),下发各区县局、分局。《汇算清缴通知》应包括当年企业所
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总体原则、重点工作事项、报送资料的内容和时间、需重申、明
确的政策规定等内容;
4.组织编印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辅导材料,备齐汇算清缴所需的表、证、单、
书。
(二)宣传辅导阶段。市局和各区县局、分局应在12月31日前做好以下汇算
清缴的宣传、辅导工作:
1.市局召开由各区县局、分局参加的汇算清缴工作布置会,将当年汇算清缴的
工作要求、注意事项及政策规定向各区县局、分局所得税管理人员进行布置和辅导;
2.各区县局、分局应根据市局《汇算清缴通知》和布置会的要求,结合本局企
业所得税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局汇算清缴工作的具体实施计划并上报市局;
3.各区县局、分局应确定本局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主管部门和参与
汇算清缴工作的人员,明确各职能部门之间的业务配合关系和各自的职责,并对有关
人员进行培训辅导;
4.设立咨询电话,选派业务素质强的人员为纳税人提供咨询服务,解答纳税人
在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过程中遇到的政策以及技术性问题,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
务;
5.各区县局、分局依照市局下发的《汇算清缴通知》和组织编印的企业所得税
汇算清缴辅导材料,根据本局所管纳税人的实际情况,采取公告、开辅导会、座谈会、
送达文件等各种有效的形式对纳税人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宣传辅导,让纳税人了解掌
握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措施、要求及相关政策规定。
(三)汇算实施阶段。各区县局、分局应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做好对纳税申报
的受理审核和对各类税务事项的审核审批工作,办理退补税款手续,完成企业所得税
年度汇算清缴。
1.主管税务机关应依照有关规定受理纳税人的申报。
(1)受理申报的时限。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报的最
后时限为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受理实行汇总(合并)纳税的汇缴企业申报的最后时
限为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
(2)受理申报的范围。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报的纳税人为各区县局、分局所管
辖的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包括监管的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
(3)受理的申报资料内容。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申报资料包括:企业所得税纳
税申报表及其附表、会计决算报表、汇算清缴税款入库凭证、退库申请、缓交申请或
延期申报申请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和纳税人认为应该提供的补充说明等
资料。
2.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的申报后,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符合性审核。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的纳税申报后,应对纳税人的纳税
申报情况及其报送的资料进行符合性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有:申报时间是否符合规
定,资料是否齐全,申报的项目是否完整,是否符合逻辑关系,是否进行纳税调整等。
如果发现纳税人未按规定报全纳税申报资料,申报资料中存在计算错误或有漏项,应
即时由纳税人调整、补充、修改或重新申报。在申报期不能重新申报的,按《征管法》
的规定予以处罚;
(2)微机录入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完成对纳税人纳税申报资料的符合性审核后
要录入微机形成纳税申报信息,并对纳税申报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应用,稽核筛选应
用,资料查询应用等应用管理;
(3)审核结果的反馈。主管税务机关完成对纳税人的申报进行符合性审核和微
机录入后,应将审核后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即时反馈给纳税人。税务机关对
纳税人的纳税申报结果保留稽查权;
(4)催报催缴。对未按规定时间进行纳税申报的纳税人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催
报催缴,并按《征管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5)加强对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申报的审核管理。对于实行汇总(合并)纳
税的汇缴企业主要审核其所汇总(合并)的成员企业是否超过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
围,汇总(合并)的成员企业是否有其所在地税务机关的签字盖章,汇总(合并)后
的应纳税额和成员企业就地预缴额的计算是否正确等内容。对于审核无误的汇缴企业
应按规定时限及时开具反馈单;
(6)做好对纳税申报资料的审核评估工作。各区县局、分局应结合国家税务总
局、市局的规定及自身管理的需要,逐步实施对纳税申报情况的审核评估工作,为稽
查部门提供稽查线索。
3.依法受理税前扣除和减免税等事宜。
(1)各区县局、分局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税法规定受理纳税人的各类税前
扣除事项申请;
(2)除另有规定外,各区县局、分局受理税前扣除事项和减免税事宜的最后时
间为年度终了后四十五日内,超过此时限各区县局、分局不再受理;
(3)各区县局、分局可允许纳税人将主管税务机关已受理但尚未做出审核审批
结果的税前扣除事项做为未决税务事项在年度纳税申报时从税前扣除,待审核审批结
果确定时再做调整;
(4)各区县局、分局应在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完成对各类税务事项的审核审批
和上报市局审批工作,并于4月20日前将纳税人申请的各类税务事项的审核审批结
果反馈给纳税人,对审核审批情况进行统计、登记管理;
(5)各区县局、分局对未决税务事项的审核审批结果同纳税人自行处理结果有
差异的,应要求纳税人在接到税务机关反馈的审核审批通知后,最迟于4月30日前
将应补缴的税款补缴入库。
4.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进行汇算时计算出的多缴税款,所得税主管部门应在
规定期限内审核,即时办理退税或用于抵缴下一年度应缴税款的手续。
5.为了及时掌握汇算清缴工作情况,做好总结工作,市局在汇算清缴期内应召
开汇算工作阶段汇报会,各区县局、分局应按规定对汇算清缴工作进行小结并报文字
材料。小结的内容包括:汇算清缴进展情况、辅导人次和辅导面、汇算清缴户数和汇
算面、审核审批情况、未申报企业及其原因、汇算清缴工作中反映出的问题及建议等。
(四)分析总结阶段。各区县局、分局应在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按以下要求做好
汇算清缴情况的分析总结工作:
1.分析总结的总体要求。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各区县局、分局应
对汇算清缴情况进行分析总结。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分析总结要重点反映各区县局、
分局在汇算清缴工作中如何落实当年《汇算清缴通知》中的要求,如实反映汇算清缴
期间的工作成果,情况叙述要清楚、明了,各项逻辑关系要准确。
2.分析总结的具体内容。分析总结的具体内容分为以下四部分:
(1)汇算清缴整体情况概述。主要总结各区县局、分局汇算年度的整体工作方
针或原则,并简要说明管户情况、进行汇算清缴户数情况、汇算年度税款入库等情况;
(2)汇算清缴工作情况。主要总结各区县局、分局在汇算清缴各阶段所采取的
主要措施和具体做法;宣传辅导的人次、辅导面;税源管理情况和企业所得税各项政
策贯彻落实情况以及采取的征管措施;各类税务事项的具体审核审批情况、亏损弥补
情况、减免税管理情况;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的汇总(合并)纳税情况和汇总(合
并)纳税成员企业申报纳税情况;
(3)收入分析。主要对当年汇算清缴中的税源变化和收入完成情况、重点税源
户税收变化等情况及原因进行分析。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的纳税情况在收入分析部
分要加以专题说明;
(4)存在问题及建议。总结汇算清缴整体工作中发现的政策及管理方面的问题,
提出进一步做好汇算清缴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3.分析总结报送的时间及要求。各区县局、分局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
分析总结要以正式文件于汇算清缴年度终了后的5个月内报送市局,市局汇总后按规
定时间报送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税源统计表按规定填报后,同企
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总结一并报送市局,市局汇总后报送总局。
(五)通报考核阶段。市局应于汇算清缴年度终了后7个月内完成对全市汇算清
缴情况的通报考核工作。
1.市局对各区县局、分局汇算清缴工作情况总结汇总后,应对全市汇算清缴情
况进行通报,通报内容包括:全市汇算清缴工作成果、汇算清缴工作中好的经验和作
法、存在的问题、需要在今后的汇算清缴工作中改进和完善的方面。
2.市局应在双文明考核中对各区县局、分局在汇算清缴期间的工作情况进行考
核。考核的内容为:汇算清缴工作各阶段进展情况、各阶段是否按照市局的规定报送
有关材料、汇算清缴报告的报送时间是否及时、随同汇算清缴报告附报的资料是否齐
全、报告内容是否祥实、各类统计数字是否准确、情况说明是否清楚等内容。
四、本《规程》中所说的“各区县局、分局”是指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
局;“主管税务机关”是指各区县局、分局的税务所。
五、本《规程》自文发之日起实行,在实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以便研究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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