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遇法定休假日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锁死期调整问题的通知
京国税函[2002]583号颁布时间:2002-10-08
2002年10月8日 京国税函[2002]583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明电[2002]38号)和征管法实施细则的有关
规定,现将遇法定休假日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锁死期调整问题规定如下:
一、按照征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如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
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的锁死期
应调整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如:2002年11月10日是星期日,11月11日征
期顺延一天,则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锁死期的调整工作,应于2002年9月
30日前完成,由系统默认值或上期设置值调整为“11”。
二、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锁死期的调整工作必须由各局征收部门的计算机
系统管理员进行操作,其他人员不得进行操作。
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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