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遇法定节假日纳税申报期延期的通知
京国税函[2002]535号颁布时间:2002-09-10
2002年9月10日 京国税函[2002]535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遇法定节假日纳税申报期延期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纳税申报期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
一日。
二、在纳税申报期限内有超过三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三、今后凡遇法定节假日均按以上规定确认纳税申报期延期事项,市局不再临
时发文。以上规定如有变化市局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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