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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函[2002]550号颁布时间:2002-09-13

     2002年9月13日 京国税函[2002]550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京财综 [2002]167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各局要严格按照《通 知》要求依照执行,未经财政、物价部门和市局批准一律不得自行设立收费项目。 附件: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监察局关于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制 度的通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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