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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1年度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整工作的通知

京财税[2002]1835号颁布时间:2002-09-03

     2002年9月3日 京财税[2002]1835号 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对外分局、开发区分局,市 地方税务局、开发区分局:   根据财政部2001年度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工作要求及我市2000年度税源 调查的成功经验,为做好2001年度税源调查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查户数   为保证调查数据更加准确、可靠、实用,决定在国税系统调查1150户,其中,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350户;地税系统调查2160户。各区县具体调查户数 如下:   表1.国税系统2001年度各区县最低样本量 区县名称 样本量 区县名称 样本量 东城区 180(30) 丰台区 50(10) 西城区 190(30) 石景山区 20(10) 崇文区 50(10) 昌平区 10 宣武区 70(10) 开发区 25(20) 朝阳区 220(60) 燕山区 5 海淀区 230(70) 对外分局 100(100) 合计 1150(350)   注:上表中括号内为外商投资企业样本量   表2.地税系统2001年度各区县最低样本量 区县名称 样本量 区县名称 样本量 东城区 180 燕山区 30 西城区 180 大兴区 80 崇文区 120 通州区 80 宣武区 120 顺义区 90 朝阳区 280 昌平区 60 海淀区 280 怀柔县 80 丰台区 120 密云县 60 石景山区 60 平谷县 80 门头沟区 90 延庆县 60 房山区 80 开发区 30 合计 2160   二、在选取样本企业原则   1.要优先选择代表本区县行业发展特点的企业为样本企业;   2.要保证本区县的所得税纳税大户为样本企业;   3.所选定样本企业中,全部选择“盈利”企业,即应纳税所得额为正值(汇总 纳税企业,上市公司除外);   4.对于有外资企业的县(区),应选定一定数量的外资企业作为样本企业;   5.所有上市公司必须选定为样本企业。与上市公司进行汇总纳税的分公司或子 公司不应选定为样本企业,但独立纳税上市公司的子公司可以选定为样本企业;   6.选取样本企业时,应选定一定数量的民营企业、事业单位(含大专院校、科 研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   7.在北京市进行全国汇总纳税的企业均必须选定为样本企业;   8.为了保证数据的可比性,在选取样本时应优先选取曾参与2000年度所得 税税源调查的企业。   三、调查时间安排   在8月底前做好调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9月25日前,被调查企业上报调查表; 9月26-30日全市召开汇审会,进行数据录入、审核。   四、调查要求及奖励办法   这次税源调查工作的总体要求是:领导重视、安排具体、人员稳定、资料完整、 数据真实、报送及时、总结认真、建议明确。   为提高税源调查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在调查工作完成后,将进行先进单位和优秀 单位的评比工作,选出先进单位和优秀单位各六名予以奖励,具体评选办法参见《北 京市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工作考核评比办法》。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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