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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的通知

京经节能环保[2002]85号颁布时间:2002-06-25

     2002年6月25日 京经节能环保[2002]85号 各区县经委(计经委、经贸委)、各区县国税局、各直属分局、各区县地税局、各分 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大对我市环保产业发展的扶持力度,做好有关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 现将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 品)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2]159号)和《公布〈当 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第二批)》(二00二年第23号 公布)(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做补充通知如下:   一、环保产业是当前最具潜力的新的经济增长点之一,大力发展环保产业是实施 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措施。《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 (以下简称《目录》)体现了国家对环保产业的鼓励和支持政策。各区县、各有关单 位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协调和政策指导,把国家有关优惠政策落实好,以推动环保 产业的健康发展。   二、各区县要抓住国家加快发展环保产业的有利时机,结合当地实际,根据《通 知》精神,确定本地区优先发展的环保设备(产品),加大技术改造力度,努力提高 设备(产品)技术含量,争创名牌环保设备(产品)。   一、拟享受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优惠政策的企业,应于每季度末将申 报材料报市经委。市经委组织专家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对通过评审的设备 (产品),由市经委下文确认其符合《目录》中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的条件,并将 评审结果通报税务部门。   四、申请环保产业设备(产品)评审确认的企业应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1.企业申请评审确认报告;   2.《北京市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生产确认申请表》(附件1);   3.专门生产《目录》所列设备(产品)的企业的证明文件,包括设备(产品) 符合的有关标准,如无国家、地方或行业标准,应制定企业标准(含技术监督部门备 案证明)、设备(产品)质量保证体系、用户使用报告、设备(产品)合格证、企业 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损益表为环保设备[产品]单独 核算)。   五、如果企业内部有1个以上的分厂或车间专门生产《目录》所列设备(产品), 且符合独立核算、能独立计算盈亏的条件,应分项申报。   六、对经确认符合条件的设备(产品)及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确认凭证,按 有关规定,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七、生产《目录》所列设备(产品)申请享受优惠政策的起始时间为2002年 度。   八、本通知评审确认范围适用于《目录》所列设备(产品),如国家对《目录》 有所修改或发布新的《目录》内容,按照修改后或新发布的《目录》执行。   九、各区县经委要加强对获得确认企业的监督检查。不合格的要限期整改;经整 改后仍不合格的,报市经委核实,取消其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的确认资格,税务机 关按有关规定处理。   本通知执行中有何问题与建议,请及时报告市经委节能与环保处。 附件:北京市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生产确认申请表(略) 附件1:国家经济贸易委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 设备(产品)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附件2:公布《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第二批)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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