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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专用设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2]215号颁布时间:2002-08-14

     2002年8月14日 京国税发[2002]215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专用设备管理办法》印发给 你们,请依照执行。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专用设备管理办法   为加强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专用设备(以下简称专用设备)的管理,保证 专用设备收、发、存的安全,确保专用设备准确、及时、安全地发放到各区、县国税 局。结合我局系统实际情况,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一、企业专用设备的订货   我市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工作期间,推行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区、县 国税局专用设备的收发,由市局按推行分局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工作进度,制定专用 设备发放计划,下达专用设备领用数量给北京金税公司,北京金税公司负责向航天信 息公司统一订货,并按市局发送单要求的发送数量、时间,直接发送到指定的区、县 国税局,具体订购专用设备流程如下:   (一)市国税局根据区、县国税局上报推行防伪税控企业实际培训户数和专用设 备需求情况,制定需求计划,填写《北京市国税局防伪税控专用设备发送单》并盖章 后交至北京金税公司和四通公司。   (二)北京金税公司根据《北京市国税局防伪税控专用设备发送单》的需求计划 向航天信息公司订货,双方签订购销合同,北京金税公司全额支付专用设备贷款后由 航天信息公司负责安排发货。   (三)因北京市有两家承担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服务单位--北京金税公司和四通 公司。四通公司所承担技术服务的区、县局所需专用设备也由北京金税公司集中订购。 四通公司订购专用设备流程如下:   1.市国税局根据四通公司承担服务的区、县国税局上报推行防伪税控企业实际 培训户数和专用设备的需求情况,制定需求计划,填写《北京市国税局防伪税控专用 设备发送单》盖章后交至北京金税公司和四通公司。   2.四通公司根据发送单的内容填写《订货单》,并加盖公章或合同章后交至北 京金税公司,北京金税公司根据《订货单》与航天信息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合同签订 后北京金税公司通知四通公司及时付款。   3.四通公司按专用设备订货数量付给北京金税公司全额款项,北京金税公司再 全额支付给航天信息公司,航天信息公司在款到后立即安排发货。   二、企业专用设备的发放   (一)航天信息公司安排发货时,北京金税公司由专人负责验收专用设备,依据 航天信息公司的《专用设备客户回执/装箱单》验货,双方签字确认后,由北京金税 公司专人提取贷物并取走《专用设备客户回执/装箱单》回执。北京金税公司专人办 理专用设备入库手续,依据航天信息公司的《专用设备客户回执/装箱单》回执填写 《专用设备入库单》(北京金税公司内部单据),同时登记专用设备收、发、存台帐, 妥善保管专用设备。   1.专用设备发放时,北京金税公司派专人按数量、卡号填写《专用设备客户回 执/装箱单》(一式五联,第一联:存根;第二联:服务单位;第三联:市国税局; 第四联:区、县局;第五联:市场营销部),同时填空写《北京市国税局防伪税控专 用设备发送单》回执,两种单据随同专用设备直接发送到区、县国税局,并将各联及 时送至接收单位。   2.企业专用设备的验收   (1)北京金税公司服务的区、县国税局,按如下方式验收专用设备:   北京金税公司派专人将专用设备与上述两种单据送交区、县国税局专用设备负责 人,由区、县国税局负责人验收专用设备,在确认数量、卡号与《专用设备客户回执 /装箱单》一致时签字并加盖公章,同时在《北京市国税局防伪税控专用设备发送单》 回执上加盖公章,区、县国税局接收专用设备后填写《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入库单》, 保留《专用设备客户回执/装箱单》第四联,其它几联及发送单回执交给送货人员带 给北京金税公司专人保管,由北京金税公司派专人将相应单据传递给市国税局存查。   (2)四通公司服务的区、县国税局按如下方式验收专用设备:   北京金税公司在安排送货前以电话形式通知四通公司,北京金税公司和四通公司 各派专人与区、县国税局专用设备负责人共同验收专用设备,确认数量与卡号与《专 用设备客户回执/装箱单》一致时,区、县国税局负责人在《专用设备客户回执/装 箱单》上签字并加盖公章,同时在《北京市国税局防伪税控专用设备发送单》回执上 盖上公章,区、县国税局接收专用设备后,填写《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入库单》, 四通公司派专人在《北京市国税局防伪税控专用设备发送单》和《专用设备客户回执 /装箱单》的相应栏签字确认,区县国税局保留《专用设备客户回执/装箱单》的相 应栏签字确认,区县国税局保留《专用设备客户回执/装箱单第四联,四通公司保留 第二联,其余几联及发送单回执交给送货人员带给北京金税专人保管。   (3)北京金税公司将《北京市国税局防伪税控专用设备发送单》回执及《专用 设备客户回执/装箱单》第三联交给市国税局留存备查。   三、企业专用设备的发行   专用设备送交各区、县国税局后,全面推广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的分局,由税务 机关做专用设备的发行工作,发行后的专用设备按原有签字交接手续,交接服务单位, 由服务单位实施安装。   我市未全面推广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的区、县国税局和全面推广防伪税控开票子 系统的区、县国税局推行工作结束后,若有新增户或增加分开票机的一般纳税人申请 使用此系统,企业应提出申请,填写《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申请表》,经有关科、所 主管领导和分局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后,由分局征管科人员携带此表到市国税局领取专 用设备,申请使用防伪税控系统百分元以上的企业,在分局逐级审批后报市局批复。   我市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推行工作全部结束后,市税局留存部分专用设备,专用 设备的款项由北京金税公司和四通公司各付一半,每月市国税局和北京金税公司、四 通公司交接专用设备的数量和卡号。   四、推广工作后未发行专用设备的管理   在防伪税控系统推广发行工作结束后,超出计划的未发行专用设备的管理:   (一)在大规模推广发行工作结束后,由各区、县国税局专用设备管理负责人电 话通知北京金税公司和四通公司,告知库存的未发行专用设备数量。   (二)北京金税公司和四通公司派人到区、县国税局清点并取回未发行专用设备, 取回的专用设备作为原区、县国税局备用卡。   (三)各区、县国税局根据专用设备的数量、卡号填写《专用设备客户回执/装 箱单》,双方签字确认后,区、县局保留此单据第四联,其余单据随同专用设备由北 京金税公司和四通公司取货人送至北京税公司,并给北京金税公司专用设备负责人。   (四)北京金税公司集中将《专用设备客户回执/装箱单》第三联交给市国税局 留存。   五、企业专用设备的更换   (一)北京金税公司根据各区、县国税局专用设备推广情况,准备一定数量的专 用设备备件,并提供给四通公司一定的专用设备备件。   (二)各区、县国税局需要专用设备备件时,到北京金税公司和四通公司领取备 件,办理相关手续,由北京金税公司和四通公司库管员填写《流转用专用设备记录表》, (此表一式两联:第一联,出库方库管留存;第二联,备件领用单位留存),记录提 供的备件名称、数量、卡号,双方确认并签字,各自留存一联。各区、县国税局领取 备件后应妥善保管。   (三)防伪税控企业专用设备出现故障时,与承担本局服务的技术人员取得联系, 技术人员上门服务。若确认专用设备需要更换,由企业和服务单位技术人员填写《专 用设备至换单》,到相应区、县国税局办理专用设备更换手续。《专用设备更换单》 需区、县国税局、服务单位技术人员和企业经办人三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区、县国税 局经办人根据《专用设备更换单》更换相应设备,领取备用卡,交回故障卡,并在 《流转用专用设备记录表》上填写相关内容。   1.每月底,区、县国税局将《流转用专用设备记录表》传真至承担本局服务的 北京金税公司和四通公司。   2.四通公司将承担的区、县国税局传真的《流转用专用设备记录表》汇总并传 真至北京金税公司,北京金税公司根据各区、县国税局传真的《流转用专用设备记录 表》对更换专用设备的收费情况进行汇总,每月与四通公司核对,四通公司将本月收 取的备件费用交给北京金税公司。   3.北京金税公司根据各区、县国税局传真的《流转用专用设备记录表》,对本 月专用设备更换情况进行汇总,填写《各区县局流转用专用设备使用情况汇总表》上 报市国税局。   4.各区、县国税局专用设备备件更换完毕,由各区、县国税局将更换后的故障 卡及《专用设备更换单》复印件送交北京金税公司和四通公司,双方在《流转用专用 设备记录表》上签字确认,由北京金税公司和四通公司专用设备库管接收故障卡,并 保管《流转用专用设备记录表》复印件,原件由各区、县国税局留存,再按专用设备 更换流程办理新的备件领用手续。每月北京金税公司集中将《专用设备更换单》汇总 并报市国税局。   六、防伪税控系统企业税务登记变更   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的税务登记事项发生变更,若在本区内变更登记内容及经营场 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将原企业专用设备解锁后,重新发行使用。   七、防伪税控系统企业注销、逃逸   防伪税控系统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由税务机关办理注销认定登记,并由税务机关 收缴专用设备并填写《增值税防伪税控企业注销、逃逸登记表》,上缴市国税局;防 伪税控企业发生逃逸的,由分局填写《增值税防伪税控企业注销、逃逸登记表》每月 报市国税局。   (一)纳税人因生产经营场所变动而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   (二)被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   (三)减少分开票机;   (四)企业发生解散、破产、撤消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   (五)其它。   八、专用设备丢失、被盗   (一)若企业不慎将IC卡丢失,区、县国税局可根据服务单位填写的《专用设 备更换单》用备件顶替,在《流转用专用设备记录表》备注里注明。   (二)若企业金税卡和IC卡被盗,企业在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并由公案机关出 具证明后,企业和区、县国税局填写《丢失、被盗专用设备情况登记表》,并带上相 关证明复印件上北京金税公司和四通公司补办并领取专用设备,同时企业应登报声名 挂失。   四通公司每月将补办并领取专用设备传至北京金税公司,北京金税公司每月汇总 后传送市国税局。   九、专用设备的保管   建立专用设备库房,专用设备房必须满足以下基本要求:(一)专用设备库房的 出入口须安装防盗安全门,窗户安装金属防护装置,库房应安装报警、监控装置。 (二)专用设备库房应配备防潮、防火、防爆、应急等设施。(三)专用设备库房严 禁无关人员入内,若有特殊情况进入库房须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四)专用设备应 由专人负责管理,专用设备应建立相应台账,做到帐实相符。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同时废除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专用设备管理的通知。各 区、县国税局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局。 附件: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专用设备管理办法表(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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