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商业银行关于共同实施个体工商户银行网点申报纳税工作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2]211号颁布时间:2002-08-07
2002年8月7日 京国税发[2002]211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北京市商业银行各支行:
为了进一步深化征管改革,加强个体税收征管,方便纳税人就近申报纳税,推进
税收管理信息化、社会化进程,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和北京市商业银行在广泛调查研究
基础上,充分协商决定对实行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到银行网点申报纳税并在近日正
式签署了《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商业银行关于共同实施个体工商户银行网点申
报纳税工作的框架协议》。现就有关共同实施个体工商户银行网点申报纳税的工作事
项安排部署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关于共同实施个体工商户银行网点申报纳税工作的具体内容
(一)个体工商户银行网点申报纳税方式
个体工商户银行网点申报纳税方式是在税银联网的基础上充分利用银行计算机网
络提供的通存通兑功能,以自愿为原则规定采取定期定额方式征收税款的个体工商户
在申报征收期前到开户银行任何一个营业网点存足不少于应给税款的存款,实现征收
期内由银行按照税务机关传输的核定应纳税额信息直接划转入库,完成纳税申报和缴
纳税款的一种申报纳税方式。
(二)个体工商户银行网点申报纳税系统的基本运行方式
1.由主管税务机关与本区县商业银行之间实现联网(采用ISDN方式),双
方按照预先制定的规程要求按时完成有关纳税人各种纳税信息资料的汇集和整理以提
供给对方查询、统计和使用。
2.个体工商户在本区县范围内就近选择商业银行下设的储蓄网点开立存款帐户,
并将帐户设立情况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3.由主管税务机关将个体工商户基本登记信息、银行帐户号码、核定的应纳税
额等综合信息录入与商业银行联网的个体工商户银行网点申报纳税系统内。
4.由主管税务机关按月将个体工商户基本登记信息的变更情况、个体工商户的
增减情况以及个体工商户应纳税额的调整情况录入与商业银行联网的个体工商户银行
网点申报纳税系统内。
5.每月申报期内,由商业银行按规定要求划拨税款并将所集中的税款及时足额
缴入国库,具体程序如下:
(1)每月月底前,个体工商户在开立帐户的储蓄网点或本区范围内商业银行下
设的其它网点存入不少于核定应纳税额的存款。
对于未予办理存款或存款不足而造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情形的,主管税务机
关将在得到商业银行反馈的有关税款入库信息后按照《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在此
期间纳税人到银行缴纳税款的,由商业银行按日加收五分之五的滞纳金。
个体工商户应纳税额调整后,应以调整后的应纳税额作为标准完成存款。
(2)每月申报期内,由商业银行对在本区范围内开立帐户的个体工商户的应纳
税款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时限和要求集中划拨,同时负责安排为个体工商户开具
由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专用机打完税证,并确保三个月以内以适宜的方式和渠道发送
给纳税人。
商业银行应认真研究确定将专用机打完税证发送给纳税人的方式和渠道并将相关
的计划、要求、通知等文件送达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专用机打完税证由有关区商业银行向本区国税局统一领取,并分别发到各单位下
属,各下属单位在缴款日(征期)利用系统打印出纳税人完税证;各下属单位打印出
纳税人缴款清单与事先设定好的代收国税系统个体工商户税款帐户科目核对无误后将
完税证装订,并将各税种汇总金额在封页上注明,上交由商业银行确定的专门机构;
由商业银行确定的专门机构收妥完税证后按税收票证管理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
结报。
(3)税款划拨当日,商业银行应及时汇总已划拨税款并填开税收通用缴款书将
已划拨税款缴入国库。
(4)每月申报期结束后,商业银行应及时将划拨与缴纳税款的情况进行汇总清
理并录入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网的个体工商户银行网点申报纳税系统内。
(5)主管税务机关应按时查阅商业银行所反馈的划拨与缴纳税款信息,及时办
理已纳税户销号和对未缴纳税款业户的处理事宜。
(三)国税机关和商业银行双方的权责
1.国税机关
(1)主管税务机关依照协议与本区商业银行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并为
其核发《委托代征税款证书》及副本,确认对方从已存足税款的个体工商户存款帐户
上划拨税款的权利及其他相关事项。
(2)主管税务机关及下属单位依照协议负责对本区商业银行及下属单位的代征
税款工作进行指导,并负责对有关代征人员进行税收业务知识解答和培训。
(3)主管税务机关对商业银行配备的工作站及其网络设备专机专用。
(4)主管税务机关向商业银行确定的专门机构提供代征税款必需的应纳税信息
作为代征税款依据。
(5)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向商业银行按时提供完税凭证和缴款书,并说明税票领
用、保管及损失赔偿的有关规定,建立票证领、用、存台帐并监督正确使用,按月核
查。
(6)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季对商业银行确定的专门机构划拨税款及税款缴库情况
进行监督检查。
(7)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处理申报征收期内因存款不足导致商业银行未能扣缴税
款业户的征收、处罚事实;负责处理干扰、阻挠正常代征业务的纳税人。
(8)主管税务机关承诺对个体工商户商业银行存款信息保密。
(9)有关代征手续费问题待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后按照有关国家税收政策规
定执行。
2.商业银行
(1)商业银行确保个体工商户银行网点申报纳税系统软件正常、安全运行,在
申报期内不出现任何故障。必要时,应根据税收法律、法规调整情况,依照国家税务
机关的业务需求调整、补充、完善软件系统。
(2)商业银行负责对主管税务机关管辖的实行银行网点申报纳税方式的个体工
商户办理开户、存款等业务。
(3)商业银行应将各营业网点机构设置及专门机构确定情况报主管税务机关备
案,发生变化时要及时联系、告知。
(4)商业银行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传输的个体工商户应纳税信息后,应及时向
税务机关提供未存足税款业户名单,并配合进行存款催办。
(5)商业银行在与本区县主管税务机关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并接受对
方核发的《委托代征税款证书》后,应按规定对税务机关所核定的个体工商户应纳税
款按时划拨和解缴入库。
(6)由商业银行负责购置的,主管税务机关及商业银行下设单位涉及个体工商
户银行网点申报纳税系统范围内所使用的硬件设备并承担建立及使用双方间网络专线
的相关费用,其产权归商业银行所有。
(7)商业银行负责双方整个个体工商户银行网点申报纳税系统软件的安装、调
试、操作培训以及系统的检修、维护工作,不得擅自更改微机软件程序及内容。
(8)商业银行如发现涉及税收方面的异常情况应及时通报主管税务机关,不得
擅自处理。
(9)商业银行在计算机配置、服务态度、服务质量、服务时限及服务规范等方
面应符合主管税务机关的相关要求,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个体工商户热情服务,办理
手续快捷、周到。
(10)商业银行应对个体工商户银行网点申报纳税系统运行中所获得的涉税信
息予以保密,保证网络运行安全。
二、关于实施个体工商户银行网点申报纳税工作的具体安排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全面共同实施个体工商户银行网点申报纳税工作是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加强个体
税收征管,推进税收管理信息化、社会化进程,方便纳税人,提高税收行政服务质量
和效率的一项新的举措。各级国税和商业银行部门应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克服畏难
情绪,认真学习领会本通知各项条款,坚定不移地抓好贯彻落实。
各级国税和商业银行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成立专门的领导小组由有关管
理部门人员组成的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推行工作,要按照市局和市行的统一部署并结
合各自实际,全方位、有计划、分步骤地贯彻落实好协议,确保圆满完成个体工商户
银行网点申报纳税的推行工作。
(二)做好宣传动员工作
实施个体工商户银行网点申报纳税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必须
认真做好培训和宣传工作。要组织个体税收征管人员和商业银行有关部门人员进行对
协议的学习培训,熟练掌握必备的工作技能。同时,要搞好广泛的宣传发动工作,在
宣传发动过程中,要注意方式、方法,要向纳税人说明采取银行网点申报纳税的方便
性,使其自觉和自愿地接受。要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和多种形式做好宣传,争取广大纳
税户和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与配合,为扎实、稳妥和全面地推进此项工作打好基础。
(三)尽快转换职能,提供服务和管理质量
启用个体工商户银行网点申报纳税系统后,对于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收形成了相对
高度的集体征收与逐渐完善的专业系统管理相互并存的局面,个体税收征管工作的重
心将转向以日常的管理和监控为主。有关区县国家税务局要结合自身情况,将定额管
理、发票管理、催报催缴、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监控等工作全面落实到人,明确责任
考核,突出管理实效,减少漏征漏管,切实提高个体税收征管质量。
北京市商业银行应重视对个体工商户申报纳税工作,要为纳税人提供热情、周到、
方便、快捷的金融服务,树立市民银行的良好形象。要在各支行营业网点进行宣传,
遇到问题要耐心为客房进行解释,不能解决的问题要及时与相关的税务部门取得联系。
要加强对此项业务的管理,完税证的领取、打印、发放和保管要有专人负责,并视同
重要会计凭证进行管理。商业银行各支行要以代理此项业务为契机,进一步扩大影响
力和知名度,同时加强与各级税务机关更广泛、深入的联系与合作。
(四)有关贯彻落实协议的若干具体问题
1.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和北京市商业银行将在我市东城、西城、崇文和宣武四城
区实施个体工商户银行网点申报纳税工作。涉及朝阳、海淀、丰台、石景、门头沟、
通州、顺义、密云、怀柔、平谷、房山、大兴、昌平和延庆十四个区县的个体工商户
银行网点申报纳税工作将由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和北京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共同实
施(另行发文)。鉴于燕山、西站和开发区分局实际负责征管的个体工商户数量很少,
因此在上述三个地区范围内暂不开通个体工商户银行网点申报纳税系统。
2.实行银行网点申报纳税的个体工商户范围按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
步加强个体集贸税收管理的通知》(京国税[1996]147号)中所明确的个体
工商户税收范围确定。涉及集贸市场税收的征收方法和征管方式仍按照现行的有关政
策和规定执行。
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和北京市商业银行将于2002年10月1日起正式启用
个体工商户银行网点申报纳税系统。为确保该系统的顺利开通使用,有关区国家税务
局和区商业银行应自文到之日起至8月31日共同研究、协商、确定相关事宜,立即
按照协议有关规定着手进行个体管理所与商业银行相应部门之间申请通信线路
(ISDN)、联网调试等相关工作并于2002年9月1日至30日全面完成本区
范围内个体工商户银行网点申报纳税系统的试运行。
4.有关区县国家税务局应于8、9月征期内(各为1至10日)在征收税款的
同时,以宣传提纲、通告(市局统一印发)等形式宣传个体工商户银行网点申报纳税
工作并通知和安排个体工商户在规定时限内到有关商业银行网点办理开户手续,领取
存折和信用卡。具体通知方式宜采取书面形式,内容由有关区国税和商业银行等部门
共同拟定。对在征期内未通知到位的个体工商户宜采取其它方式妥善安排其到相关商
业银行网点办理开户手续。
通知和安排个体工商户办理开户手续时应注意以个体工商户自愿参与为原则,确
保个体工商户具有自由选择是否参加银行网点申报纳税系统进行申报纳税的权利。
5.其他
(1)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商业银行将于近期组织召开由有关区县国税、
商业银行等部门相关人员参加的培训会,对个体工商户银行网点申报系统使用管理的
有关事项进行辅导和演示,发放学习辅导材料、有关软件及配套资料。有关安排另行
通知。
(2)涉及联社系统代征税款时所用专用机打完税证已由市局统一安排印制并将
在系统开通启用前发放到有关区县国家税务局。
(3)本通知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和北京市商业银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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