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3月11日 京国税发[2002]58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制使用〈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证明
表〉和〈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营业税证明表〉的通知》(国税函[2002]
160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各局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
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
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函[2002]98号)文件要求,做好《外国公司船舶运输
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证明表》的印制工作。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制使用《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证明表》
和《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营业税证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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