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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批复的通知

京国税函[2002]132号颁布时间:2002-03-04

     2002年3月4日 京国税函[2002]132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 题的批复的通知》(国税函[2001]918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在我 市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可一次或分期均匀在企业所得税 前扣除,年度纳税申报时,企业应将当年税前列支的补偿金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各 局应对企业税前列支补偿金的情况进行统计并在汇算清缴总结中予以专项说明。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 的批复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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