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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国税函[2002]222号颁布时间:2002-02-01

     2002年2月1日 京国税函[2002]222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近日市局陆续接到部分区县局就执行《关于印发〈北京市扶持残疾人个人就业, 自愿组织起来就业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残发[2001]179号)文件有关问 题报来的请示。经了解,市局2001年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若干部门先后联合 下发的《关于印发〈北京市扶持残疾人个人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暂行办法〉的通 知》(京残发[2001]179号)和《关于印发〈北京市盲人按摩工作“十五” 实施计划〉的通知》(京残发[2001]208号)中所明确的作为对从事个体工 商生产经营的残疾人和从事个体经营的盲人按摩机构给予减、免个人所得税优惠照顾 政策依据的《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范围的批 复〉的通知》(京财税[2000]782号)乃由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局 和残疾人联合会于2000年4月25日联合下发。鉴于我局系统代地方税务局征收 部分个人所得税的特殊情况,经研究决定凡各区县局、直属分局涉及有关残疾人所得 征免个人所得税事项时均应依据此文件办理相应的具体事宜。现将此文件附于文后, 以便各局在实际工作中参照使用。涉及文中所附《北京市个人所得税减免税申请书》 各局需要时可自行复制使用。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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