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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加油机税控装置初始化工作流程》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2]79号颁布时间:2002-03-22

     2002年3月22日 京国税发[2002]79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加油机税控装置初始化工作流程》印发给你们,并就加 油站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税控初始化   (一)税务机关征收部门将加油机加油时间设定为每月1日至31日、申报纳税 征期为1至10日后,税控初始化读取的数据为每枪最初加油量至初始化时加油量的 总数据,作为基础信息。由于,加油机税控装置具有自动清分当月累计加油量数据的 功能(报税IC卡读取数据为加油机实际加油数据)。因此,各分局虽然对各加油站 加油机税控初始化的时间不同,但并不影响报税IC卡读取数据。   (二)实行集中报税的加油站,可购置一套读卡器、IC卡,但加油枪枪数超过 一片IC卡(最多147条)容量的,需增加购置IC卡,以满足加油枪读取容量。   二、税收管理   (一)从4月1日起各加油站在申报纳税时,除携带申报表外,还应持报税IC 卡,一并申报。税务机关在受理加油站申报时,应对申报表数据与报税IC卡数据进 行比对。若申报表数据大于或等于报税IC卡数据,可正常受理;若申报表数据小于 报税IC卡数据,应查明原因,据实征收。   (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计量检定规定的周期,每年两次对加油站加油机进行 计量检定,税务机关征收部门在加油站报税时,对持有质监部门和加油站双方共同签 章的《北京市加油机计量检定用油量登记表》中用于计量检定用油在报税时准予扣除。   (三)《登记表》“税控机具初始化时油量显示表”所表示的调试和检定用油量 可在计算销售油量总数中予以扣除。 附件:北京市加油机计量检定用油量登记表(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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