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北京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联网试点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2]48号颁布时间:2003-03-04

     2002年3月4日 京国税发[2002]48号 西城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联网 试点的通知》(国税发[2002]12号)转发你局,并明确以下要求,请一并执 行。   根据国税发[2002]12号文件规定,选择你局所辖10户出口企业进行口 岸执法系统试点,请你局依照文件要求,认真做好试点期间的各项工作。试点运行的 起始时间为2002年2月27日,口岸系统海关数据测试范围为2002年1月1 日起报关的出口业务。请你局于3月10日前完成前期试点工作,并将试点有关情况 和测试结果以及下一步推广工作提出具体建议上报市局。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联网试点的通知  (1)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