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3月15日 京国税发[2002]67号
东城、西城、宣武、海淀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
税发[2002]9号)(以下简称《申报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情况,
对中央汇缴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营业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补
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规范营业税纳税申报,是加强营业税征收管理,保证营业税收入的基础。各
局应加强组织领导,将营业税纳税申报管理与加强营业税税源监控分析相结合,认真
做好《申报办法》的培训、辅导及贯彻实施工作。
二、为加强营业税基础管理和税源监控分析,纳税人在办理营业税纳税申报时,
应报送如下申报资料:
(一)《申报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至(十二)项所列申报表及明细表(以
下简称申报表及明细表,一式二份);
(二)《营业税纳税申报附列资料》(以下简称附列资料,一式三份,样式附后)。
保险企业可在办理季末月份(税款所属3、6、9、12月份)纳税申报时,按
季汇总报送附列资料。
纳税人没有开展的业务,报经主管国税机关批准后,可不报送《申报办法》第二
十三条第(二)至(十二)项相对应的明细表。
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明确,《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的下列指标,
暂按如下口径填列:
(一)“应税全部收入”、“应税减除项目额”、“应税营业额”、“应纳税额”
栏数据,不包括免税项目数据;
(二)对金融企业当期汇总计算的外汇转贷利息负差(指当期实际外汇转贷利息
差与本期实收表外利息收入及本期冲减利息数据经加减运算后,产生的负差),在
“外汇转贷-应税营业税”栏内,按负数填报。
(三)金融商品转让各栏的“应税营业额”,为计算出本期实际价差后,依现行
规定,分别按减除《自营买卖股票(债券/外汇/其他金融商品)价差收入明细表》
的“上期转入负差”栏数据后的余额填列,如出现负数,按0填列;
(四)“金融机构往来收入”、“投资收益”数据指标,在与其相应的“应税全
部收入”栏内填列。
四、对纳税人报送的申报资料,主管国税机关签收后,将申报表及明细表、附列
资料一份退还纳税人,一份税务所留存;流转税管理科留存一份附列资料。
五、申报表及明细表、附列资料,由市局统一印制。
六、各局应加强对纳税申报资料及附列资料的综合分析,对纳税人的“营业额”、
“税率”、“实收表外利息收入”、“2000年底应收未收利息余额的冲减”及
“超过规定期限的应收未收利息的结转”等影响营业税收入的因素进行对比分析,并
于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将《营业税纳税申报附列资料汇总表(样式附后,各局自
印)及对比分析情况(各一份),报市局(流转税管理处)。
七、市局京国税[1997]084号通知第二条第(二)款中,有关对本通知
所称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规定停止执行。
八、在市局商市地税局研究实施《申报办法》的具体操作之前,国税、地税共征
共管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纳税人的营业税纳税申报,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附件:1.《营业税纳税申报附列资料》(略)
2.《营业税纳税申报附列资料汇总表》(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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