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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审核出口退税有关事项的通知等三个文件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3]275号颁布时间:2003-10-23

     2003年10月23日 京国税发[2003]275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出口退税软件与金税二期数据衔接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明电[2003]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 信息审核出口退税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3]995号)以及《关于进 一步做好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审核出口退税工作的通知》(进便函 [2003]38号)转发给你们,并请结合以下要求一并执行:   一、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审核出口退税是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工作的一 项新举措,各单位应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做好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尽快将文件规定 贯彻落实。   二、各单位应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方式尽快将出口退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工 作要求通知到所有相关的出口企业,不能有遗漏。   三、关于出口退税审核系统(3.4版)的安装和使用   (一)通过市局退税处FTP服务器(68.16.16.28)下载   出口退税软件\出口退税网络管理系统\退税审核系统\3.4版20030901   (二)3.4版必须于9月30日前安装完毕,安装、维护工作由各局信息管理 部门和退税部门共同完成,其中包括   1.东城、西城、崇文、宣武、朝阳、丰台、石景山、海淀、对外九个局的服务 器端及客户端自行安装、维护。   2.其他局的工作站端的安装、维护。   服务器端安装由市局完成,客户端安装由分局信息中心协助完成。   登录市局服务器的IP地址为68.16.16.26。数据库名为tssh 200334。数据库用户名tmp。数据库口令为tmp。   (三)各单位在具体审核使用时需注意审核涉及2003年8月1日以后开具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退税业务时使用3.4版审核系统,涉及2003年8月1日以前 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退税业务的审核暂沿用目前在用的审核系统。   四、相关数据传递   (一)对于经过金税工程系统稽核比对和协查的专用发票电子信息,由市局信息 中心、各区县局信息中心于每月底通过MQ接收和传递,接收的信息及时转交退税部 门。   (二)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审核出口退税有关 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3]995号)文件中要求上报的审核中发现的没有 或不符发票信息、出口企业新增、注销、变更信息以及特准退税企业申报专用发票信 息的报送要求:   各区县局出口退税部门于每月9日前送本级信息中心,各区县局信息中心于每月 10日将接收的退税部门的电子信息通过市局出口退税处FTP服务器(68.16. 16.28)/各局数据上报/专用发票的相应月份目录上传市局,当月没有信息的 必须上传空库。   以上要求文到之日起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出口退税软件与金税二期数据衔接工作的通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审核出口退税有关事项的通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关于进一步做好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 审核出口退税工作的通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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