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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再就业税收政策统计分析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3]283号颁布时间:2003-10-30

     2003年10月30日 京国税发[2003]283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再就业税收政策统计分析工作的通知》(国 税发明电[2003]4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认真做好统计分析工作。   各局要高度重视再就业税收政策的统计分析工作,要由专人负责,上报数据要做 到及时、准确,分析报告要深入、细致、透彻。   二、关于附件一填报要求   (一)“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政策”是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 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94]001号)文件第一条第(七)项规定的 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可在3年内减征 或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二)“财税字[94]001号中的新办企业政策”是指,《财政部、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94]001号)文件第一 条第(二)项所规定的第三产业企业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各局只需填制此两项政策的执行情况。并通过邮件于10月28日前返市局所得 税处。   二、关于附表二填报要求   附表一的内容已并入附表二,从2003年第四季度起,再就业税收政策报表统 一按照附表二上报。   上报第四季度报表时,附表二第15列“全年预计数”不用填报(第14列“小 计中的累计数”即为全年的实际数),但2004年以后上报第一、二、三季度的报 表时,应填报第15列“全年预计数”。   各局要按照总局文件的要求,认真落实附件二的填制及分析报告并分别报送所得 税处和征管处,报送要形成制度,报送时间为每季度终了后7日内。   三、关于附表三   附表三要求各局报送今年提高起征点后全年实际减收的税额数和达不到起征点户 中的下岗失业人员数,只填报一次。各局于2004年1月10日前报征管处。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再就业税收政策统计分析工作的通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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