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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再就业税收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3]289号颁布时间:2003-11-05

     2003年11月5日 京国税发[2003]289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近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相继出台了再就业有关优惠政策,为全面准确 地贯彻税收政策,确保税收职能作用的正常发挥,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 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4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 好税收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109号)的规定,现就进一步 做好再就业税收政策落实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要全面准确地落实好再就业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广大税务干部 要从讲政治的高度,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以人民利益为重,饱含对下岗 失业人员的深厚感情,深入细致地做好这项政策的落实工作。各区县国家税务局一定 要把落实再就业政策的认识提高到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上来,把依法落 实好再就业税收政策作为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抓紧抓好,要认真学习、掌握好各项政 策要点,精心组织、周密筹划系统内外的贯彻方案,对政策落实效果要加强督促检查, 确保毫不动摇、不受干扰地坚持依法治税,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执行税收法律法 规和政策。同时,对执行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应加强政策调研,及时向市局反 映并提出建议。   二、采取多种方式,坚决贯彻好再就业税收政策   (一)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各区县国家税务局要同时。做好对税务干部和 对下岗失业人员两个方面的政策宣传工作;要广泛开展到社区、劳动职业介绍所、企 业送税收政策活动,把国家制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内容与申请办理减免税的 资格条件、程序步骤予以公示,推行“阳光作业”;要针对不同对象,采取各种有效 形式,突出政策宣传的效果。   (二)深入细致地做好纳税服务工作。各区县国家税务局要。根据工作需要,创 造性地开展纳税服务工作,并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在办税服务厅设立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办理减免税专用窗口,为下岗失业人 员和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企业开辟“再就业减免税审批工作绿色通道”,提高工作效 率,在受理减免税申请后及时办理审批。保证下岗失业人员和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企 业能及时享受到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2.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应按月与区县劳动保障部门等相关单位取得联系,对在区 县劳动保障部门已领证书而未申请减免税的企业,应逐户取得联系、主动宣传政策, 主动辅导办理减免税手续。   3.各区县国家税务局从11月份起按月填报“安置下岗失业人员、主辅分离或 辅业改制企业情况统计表”(附后)并通过“内网”于每月30日上报市局所得税处。   4.各区县国家税务局从11月份起上报已经取得劳动部门“证书”,但未经税 务机关批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名称、联系电话,并通过“电子邮件”于每月30 日上报市局所得税处。   上述内容的落实工作,市局将进行抽查,并纳入考核。   (三)着力建立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各区县国家税务局要。大力推行税收执法 责任制,建立有效的考核、监督办法,使再就业税收政策的落实在机制上得到保障。 从而保证税收政策及时正确的贯彻落实。   (四)加强减免税的统计工作。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应对再就业减免税情况设台帐 进行管理,台帐应设企业名称,联系电话、减免税起止时间、年检情况、减免税额度 (预计全年减免税额度、季度减免税额度、年度实际减免税额度)等情况。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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