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5月22日 京国税发[2003]123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正式启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
系统的通知》(国税发[2003]15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
执行。
一、各局退税部门、信息中心相互配合,依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
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关于在北京地区全面推广“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
统联网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2]107号)要求,严格岗位职责,必
须做好对帐工作。
二、各局退税部门应明确告知出口企业进入“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
统核查报关单“证明联”电子信息时需核对的报关项目。
三、各局退税部门在办理出口退税审核、审批手续时,必须与“001”数据进
行严格的审核、核对。若与报关单“证明联”电子信息核对有误,则不予办理退(免)
税。
有关“003”数据的使用,另行通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正式启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
的通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