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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出口退税计划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函[2003]405号颁布时间:2003-05-16

     2003年5月16日 京国税函[2003]405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出口退税计划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3] 32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认真做好出口退税审批上报工作   各局在上报市局出口退税审批前,要认真与出口退税单证相核对,保证出口退税 金额与单证一致,严禁出口退税重复上报市局批复;上报市局批复出口退税金额,要 与清算结转数和备案数相核对,上报市局批复出口退税金额不得超出清算结转数和备 案数。   二、认真做好出口退税退库工作   市局批复的出口退税,各局要严格按照京国税发[2001]233号的文件要 求及时办理退库手续;对市局年底批复的退税,未经市局批准,不得转入次年办理退 库;要严格按照出口退税政策进行审核,对发生的追补税款,要及时上报市局。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出口退税计划管理的通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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