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5月16日 京国税函[2003]405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出口退税计划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3]
32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认真做好出口退税审批上报工作
各局在上报市局出口退税审批前,要认真与出口退税单证相核对,保证出口退税
金额与单证一致,严禁出口退税重复上报市局批复;上报市局批复出口退税金额,要
与清算结转数和备案数相核对,上报市局批复出口退税金额不得超出清算结转数和备
案数。
二、认真做好出口退税退库工作
市局批复的出口退税,各局要严格按照京国税发[2001]233号的文件要
求及时办理退库手续;对市局年底批复的退税,未经市局批准,不得转入次年办理退
库;要严格按照出口退税政策进行审核,对发生的追补税款,要及时上报市局。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出口退税计划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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