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5月13日 京国税发[2003]109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吉尔吉斯共和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
漏税协定生效及执行的通知》(国税发[2003]4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印发中吉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文本并请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国税函
[2002]602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吉尔吉斯共和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
协定生效及执行的通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吉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文本并请做好执行准备
的通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