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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防治非典型性肺炎期间报税、认证、稽核和协查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函[2003]384号颁布时间:2003-05-08

     2003年5月8日 京国税函[2003]384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防治非典型性肺炎期间报税、认证、稽核和协查有关 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15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 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局应将报税子系统中6月份的锁死期调整为“20”。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上传时间按原规定的时间执行;增值税专用发票 存根联信息上传时间按规定期限的基础上顺延10天,5月份、6月份抵扣联和存根 联上传时间具体为:5月9日分局上传抵扣联信息、5月25日分同上传存根联信息; 6月3日分局上传抵扣联信息、6月25日分局上传存根联信息。   三、对于因疫情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报税的,企业的存根联不作“失控发票”处理。   四、对纳税人因疫情特殊情况提出延期报税申请的,各局应简化审批程序并做好 延期报税企业的情况备案记录和存根联采集工作。即:对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在5月 21日至30日报税的企业,其5月份存根联信息应与6月份的存根联信息一并稽核、 上传;对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跨月在6月20日前报税的企业,其5月份的存根联信 息应与6月份的存根联信息一并采集、稽核、上传。6月份延期报税企业存根联信息 的采集、稽核、上传工作同上。   五、由于在防治非典型性肺炎期间报税期延长,请各局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 组织、安排本辖区纳税人分期分批进行报税、认证,以避免纳税人报税、认证过于集 中。   六、各局应在征期结束前,对有关企业进行催报;对于未能按期报税的企业(包 括已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企业)要询问原因,分类进行统计(见附表),并于每月 30日通过电子邮件上报市局流转税管理处。   七、对目前各局已培训且应安装而未安装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企业的信息,暂时 从报税系统中删除,待安装后再恢复有关信息,以保证各月的报税率。   八、每月5月上报的金税工程推行信息,5月份、6月份暂不上报,每月5日的 金税工程推行信息和每月20日上报的金税工程推行信息和总结合并,于5月底和6 月底上报市局,其他月份的上报时间不变。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防治非典型性肺炎期间报税、认证、稽核和协查有关问题 的紧急通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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