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5月27日 京国税函[2003]447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3]439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税务机关在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时,应打印《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认证清单》一式三份,两份交企业(其中:一份作为增值税纳税申报附列资料报主管
税务机关;另一份企业留存),一份交纳税申报受理部门用于进项税额的审核。在纳
税申报期结束后,应将企业报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清单》与其他增值税
纳税申报资料一并整理、归档。
二、税务机关在纳税申报期结束后,应对纳税人开具的发票存根联与其申报的销
售额进行认真审核,具体审核要求按照国税函[2003]439号和《北京市国家
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1999]09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即: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第1、4、8、9栏的“销售额本月数”之和(以下简称申报销售额)与《增值税纳
税申报表附列资料》第二部分“销项发票”中“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普通
发票”的“金额”之和(以下简称发票存根联合计数)相比较,凡是申报销售额小于
发票存根联合计数的均应补缴相应税款。
三、本通知自2003年6月1日起执行。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