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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与地方分享所得税收入的预算级次和预算科目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京财预[2003]158号颁布时间:2003-01-21

     2003年1月21日 京财预[2003]158号 各区县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各直属分局、国库各区县支库:   现将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与地方分享所得税收入的 预算级次和预算科目的补充通知》(财预明电[2002]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 合我市情况做好执行工作。   一、按照中央规定实行跨地区集中缴纳的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很行《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预算级次的补充 通知》(财预[2002]313号)的规定,不实行跨地区分享,按属地实行中央 60%、市级20%、区县20%的比例分享。   二、鉴于2003年预算科目的调整以及部分企业缴库科目的改变,税务部门应 做好管辖内相关企业的税票填写辅导工作,严格按照通知规定的预算科目填写税票。 对本通知下发前今年已入库的企业所得税,税务部门应进行清理。对不符合通知规定 的,应开具《更正通知书》,办理相关科目更正。   三、各区县财政、税务、银行国库部门要相互配合,根据预算收入科目增减变化, 做好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和税款的入库工作。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预 算级次的补充通知 附件: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与地方分享所得税收入的预算 级次和预算科目的补充通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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