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2月10日 京国税发[2003]25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打击制售和购买假发票违法行为的紧急通知》(国税发
明电[2003]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抓紧落实,扎扎实实做好宣传工作,积极争取区(县)政府的支
持,认真配合有关部门严厉查处制售和购买假发票违法犯罪行为,对于不法分子制售
和购买假发票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一查到底,决不姑息。
二、结合本次工作继续深入宣传贯彻新《征管法》、新《征管法实施细则》及
《发票管理办法》,认真抓好发票的内部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各项发票管理规定并对
规定执行情况进行一次自查。
三、清理检查情况于2003年3月20日前报市局征管处。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打击制售和购买假发票违法行为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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