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4月20日 京国税发[2004]117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格的通知》
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57号)(以下简称《通知》,附后)
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调整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原来的四联和七联改为三联和六联,取消了存根
联。取消存根联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验旧售新工作,市局将另行下发通知。
二、按照总局要求,市局印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格的
公告》,并下发邮件通知,要求各局将公告广泛张贴所有办税服务厅,以切实做好贯
彻落实《通知》工作。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格的通知》等
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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