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4月27日 京国税函[2004]376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关于2003年度退税清算中缺少出口收
汇核销单有关退(免)税问题的通知》(进便函[2004]33号)转发给你们,
并结合我市情况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2003年度出口退税清算中缺少出口收汇核销单而按照进便函
[2004]33号第一条规定可以办理退税的出口企业,原则上按照《北京市国家
税务局转发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6个部门关于加快企业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
知》(京国税发[2001]301号)中列名的重点企业(有涉嫌骗税问题的企业
除外)范围掌握;各局还可根据本局2003年度退税清算的实际情况确定重点企业
之外的符合进便函[2004]33号规定的其它出口企业。
二、请将确定后的出口企业名单于4月30日前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市局。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关于2003年度退税清算中缺少出口收汇核
销单有关退(免)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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