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北京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关于2003年度退税清算中缺少出口收汇核销单有关退(免)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函[2004]376号颁布时间:2004-04-27

     2004年4月27日 京国税函[2004]376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关于2003年度退税清算中缺少出口收 汇核销单有关退(免)税问题的通知》(进便函[2004]33号)转发给你们, 并结合我市情况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2003年度出口退税清算中缺少出口收汇核销单而按照进便函 [2004]33号第一条规定可以办理退税的出口企业,原则上按照《北京市国家 税务局转发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6个部门关于加快企业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 知》(京国税发[2001]301号)中列名的重点企业(有涉嫌骗税问题的企业 除外)范围掌握;各局还可根据本局2003年度退税清算的实际情况确定重点企业 之外的符合进便函[2004]33号规定的其它出口企业。   二、请将确定后的出口企业名单于4月30日前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市局。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关于2003年度退税清算中缺少出口收汇核 销单有关退(免)税问题的通知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