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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委托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代征个人机动车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的通知

京地税地[2004]64号颁布时间:2004-02-24

     2004年2月24日 京地税地[2004]64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燕山分局:   为方便群众纳税,市局经与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以下简称工行)协商决定, 委托工行的各联网营业网点代征个人机动车辆的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以下 简称车船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行所属各联网营业网点为本市个人机动车车船税的代征单位,凡缴纳了 2003年度车船税且未办理车辆纳税协查卡登记手续的个人机动车辆,可由工行所 属各联网营业网点采用联网方式代征2004年度车船   二、工行在全市21个城、近、郊区各指定一家支行作为代征车船税业务的牵头 行,负责到属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领取相关票证,将票证发至本区所属各代征营业网 点,汇总税款等事项。   三、各局接到本通知后,积极与辖区内的牵头行联系,并结合本区、县具体情况, 做好代征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四、各局在征期结束后20日内做好代征工作的总结,及时总结代征情况,不断 完善操作程序,以逐步规范代征工作。   五、对代征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市局。 附件:1.北京市个人机动车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委托代征协议(略)    2.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代征个人机动车车船使用税联系表(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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