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北京市交通工程服务中心等主管部门2003年度收取管理费问题的函
京地税企[2004]216号颁布时间:2004-04-26
2004年4月26日 京地税企[2004]216号
北京市交通工程服务中心、北京化工工业集团公司三产劳动服务管理中心、北京重型
电机厂、北京荣华实业总公司、北京市机械工业管理局劳动服务公司、北京市标二经
销部、北京市京地工贸有限公司、北京市华龙电力物资供销总公
北京市交通工程服务中心等8家主管部门申请2003年收取管理费的函收悉。
根据市地税局《关于印发企业提取上交主管部门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
(京地税企[1997]291号),《关于企业提取上交主管部门管理费税前扣除
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京地税企[1998]123号),市财政局、市地税局联
合下发的《关于企业上交主管部门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京财税
[1999]886号)、《关于审批2000年度企业主管部门收取管理费的通知》
(京财税[2000]1766号)文件规定,经审核,同意北京市交通工程服务中
心等8家主管部门向所属企业收取2003年管理费。
本文不再附“主管部门收取管理费资格申请表”、“管理费支出计划审批表”、
“管理费收取计划审批表”,各区县地税局工作需要时,请主管部门提供经市地税局
审批后的企业主管部门收取管理费的表格(一)(二)(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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