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3月3日 京国税函[2004]167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的通知(国税函[2004]5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
贯彻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要及时报告市局。
一、各局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积极做好有关部门和人员
的内部培训以及对纳税人及中介机构的宣传、辅导工作,确保新修订的申报表的贯彻
实施。
二、凡适用于两种及两种以上征收率的,应要求企业按不同征收率单独核算其生
产经营业务,并自其申报2003年度年度所得税及2004年度1季度季度所得税
起,按不同征收率分别纳税申报。
三、2003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各局要
在汇算清缴工作报告中,认真总结新修订后的申报表在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
应的建议。
四、新修订后的申报表由市局统一印制。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