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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企[2004]153号颁布时间:2004-04-02

     2004年4月2日 京地税企[2004]153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了配合我局信息系统改造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0〕84号)的有关规定,针对各局在执行企业所得税政策中反映 的问题,经研究,现将企业所得税业务问题明确如下:   一、为了支持中介代理事业的发展,凡中介机构对纳税人亏损年度(含以前年度) 进行亏损确认的审核中,调增其应纳税所得额,使纳税人当期由亏损改为盈利的,允 许纳税人用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未超过法定弥补期的亏损;如果弥补 后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需按规定纳税。对纳税人用以前年度盈利弥补亏损,对 弥补金额在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由各区县局、分局作为特例自行审 批;对弥补金额超过500万元的,需报市局审批。   二、从2004年1月1日起,全市统一按季预征企业所得税,取消按月预征企 业所得税的办法。   三、由于发票制度的改革,从2004年1月1日起,取消对部分服务业、娱乐 业实行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方式。对已实现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上述行业的企业, 由各区县局、分局对其核算情况进行认真鉴定。对核算健全的企业,实行查帐征收方 式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核算不健全的企业,实行定率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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