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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向北京市慈善协会的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京财税[2004]17号颁布时间:2004-01-05

     2004年1月5日 京财税[2004]17号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为支持我市慈善事业的发展,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优良品德,促进首都稳定。 经研究决定,对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向北京市慈善协会的 捐赠,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等5家单位的捐赠所 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04号)有关规定,准予在缴纳企 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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