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3月29日 京国税发[2004]81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停尿素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财税明电
[2004]1号)转发给你们,请及时通知所辖出口企业并对符合财税明电
[2004]1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尿素出口业务,按照《尿素出口合同备案表》要
求进行填报并持合同副本及复印件于2004年3月25日前到你局办理备案手续。
请对出口企业上报的备案资料认真复核,复核无误的给予备案,将《尿素出口合同备
案表》和合同复印件留存备查,其余资料退还出口企业。依照执行。
附件:《尿素出口合同备案表》(略)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停尿素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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