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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涉及第29届奥运会涉税事项售付汇税务凭证开具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地税奥[2004]131号颁布时间:2004-03-22

     2004年3月22日 京地税奥[2004]131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第29届奥运会(以下简称“奥运会”)售付汇业务的税务管理工 作,依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 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9]372号)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成立奥运税务服务中心的通知》(京地税人[2003]582号)(奥运税务 服务中心现已更名为“奥运税务办公室”,下同)等文件规定,市局制定了《涉及第 29届奥运会涉税事项售付汇税务凭证开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奥运税务办公室作为我局的内设机构和为奥运会服务的窗口,专门承办奥运 会涉及地方税收事宜的各项工作,其工作职责之一是集中负责开具涉及奥运会应税行 为的税务凭证。   二、各局要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奥运税务服务中心工作职责实施细 则的通知》(京地税奥[2003]609号)的工作职责划分,除做好奥运税收政 策、涉税征管事宜具体办理程序的日常宣传、咨询、问题反馈等工作外,还要做好纳 税人的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等日常征管工作,并协助市局做好税务凭证开具的相关工 作。   三、本通知发布以前制定的文件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凡不涉及奥运会涉税事项售付汇税务凭证的开具仍按照《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京 地税征[2000]102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涉及第29届奥运会涉税事项售付汇税务凭证开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涉及第29届奥运会(以下简称“奥运会”)涉税事项的售 付汇税务凭证开具的管理工作,更好地支持和服务奥运会,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 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征[2000]102号)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成立奥运税务服务中心的通知》(京地税人[2003]582号)等文件规定,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涉及奥运会涉税事项的纳税人(指支付方,下同),办理非贸易及部分 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税务凭证的开具,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局奥运税务办公室设专人负责集中承办涉及奥运事项的非贸易及部分资 本项目项下售付汇税务凭证的开具。各局负责纳税人税款征收等日常具体征管事宜。   第四条 市局与各局之间要加强对纳税人基础信息的沟通及征管环节的衔接工作; 各局应协助市局做好对税款征收数据、情况的核对,在征管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市局 反馈。   第二章 申 请   第五条 纳税人凡发生与奥运会有关的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事项时, 应在取得完税凭证,填写《关于向国外售付汇开具有关税务凭证的申请》(见市局京 地税征[2000]102号文件统一格式),向市局报送并办理开具税务凭证申请 手续。   第六条 纳税人填报《关于向国外售付汇开具有关税务凭证的申请》格式,可以向 主管税务机关、市局索取或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网站(http://www.tax861.gov.cn) 下载取得。   第七条 纳税人提出开具售付汇税务凭证申请时,须提交下列资料:《关于向国外 售付汇开具有关税务凭证的申请》;相关合同;完税凭证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 资料。   纳税人提交开具售付汇税务凭证申请可自愿采取以下任何一种方式:   一、采用网络传输方式,须在对声明事项进行确认后,按照网络格式提交《关于 向国外售付汇开具有关税务凭证的申请》及正式合同电子版(或电话传真合同原件); 完税凭证须传真原件。   二、传真提交时须传真:《关于向国外售付汇开具有关税务凭证的申请》原件; 相关合同的原件;完税凭证原件。   三、上门提交须携带:《关于向国外售付汇开具有关税务凭证的申请》原件;相 关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对于属于不予征税或免于征税的售付汇事项,纳税人只需按上述方式提交《关于 向国外售付汇开具有关税务凭证的申请》及相关合同即可。   第八条 纳税人应提交合同文本原件,外文合同还应同时附送中文翻译件。如在合 同履行的过程中发生变更事项,应补充、提交双方确认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变更合同文 本。   第九条 如果纳税人提供的合同文本中对提供收入的涉税事项(如境内外劳务发生 地及收入划分比例等)未加以明确,纳税人应按照市地税局的要求,提供双方确认的 且具有法律效力的有关合同履行情况的书面说明。如不能提供书面说明,税务机关将 对应税行为发生地点和应税收入的划分比例的确定按相关税法规定处理。   第三章 受 理   第十条 受理人应即时查验、核对纳税人网上、传真及上门提交的申请资料是否齐 全、合法、有效。   第十一条 对符合受理标准的申请材料,应立即受理,并签注受理时间。对不符合 受理标准的申请材料,不予受理,将申请材料退回纳税人,待资料符合标准后受理。   第十二条 受理人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涉奥涉税售付汇受理情况审核表》(附件 一)上签注受理意见,将其与纳税人所报申请材料一并交审核人审核。   第四章 审 核   第十三条 审核人接到符合要求的申请资料后,应从“北京地方税务综合服务管理 信息系统”中查询、核实纳税人的日常征管信息;或与纳税人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 联系,核对相关征管资料的各项内容。   第十四条 审核人在审核过程中,如发现下列情况,需通知纳税人补正:   (一)申请的资料有本办法第就九条之情形,审核人应及时告之纳税人补充相关 资料;   (二)发现纳税人纳税申报不正确或少缴、未交税款,审核人应与主管税务机关 核实,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后,由纳税人补正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 审核人依据市局京地税征[2000]102号文件及税收政策的有关 规定,就如下要点进行审核:   (一)订立的合同有关涉税条款是否清晰明确;   (二)境外单位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收入的税务处理情况;   (三)根据合同内容,纳税人是否负有代扣代缴义务;   (四)纳税人代扣代缴税款是否正确;   (五)合同变更后,应缴纳的税款是否正确;   (六)纳税人办理的售付汇事项是否符合减免税政策。   第十六条 审核人审核确认后,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涉奥涉税售付汇受理情况审 核表》(附件一)中,填写审核情况及意见,并将审核表与《关于向国外售付汇开具 有关税务凭证的申请》及相关附送材料报主任审批。   第五章 审 定   第十七条 审核人应将纳税人的申请资料、经主任审批后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涉 奥涉税售付汇受理情况审核表》报主管局长审定、审批。   第十八条 主管局长审批同意后,由审核人将审定后的资料转交受理人开具售付汇 税务凭证,并加盖局章。   第十九条 售付汇税务凭证办结后,受理人及时通知纳税人领取售付汇税务凭证。 凡通过网上及传真提交资料的纳税人,在领取售付汇税务凭证时,须出具相关合同文 本原件、完税凭证原件,供受理人进行查验及核对。   第二十条 纳税人领取售付汇税务凭证时,受理人应在核对无误的完税凭证等原件 上加盖“已开具税务凭证”戳记后退回。   第二十一条 市局自受理之日起至审定完毕后开具售付汇税务凭证应在5个工作日 内完成。对于审核过程中需要纳税人补正的相关说明,服务时限从纳税人重新报送资 料次日起连续计算。   第六章 管 理   第二十二条 对纳税人涉及奥运会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税务凭证,按 照市局京地税征[2000]102号文件规定的统一凭证格式及本管理办法附件二 免税凭证格式出具。   第二十三条 受理人开具售付汇税务凭证应按照年份、市地税局、顺序号进行编制。 如市局2004年开具的第一份税务凭证,其编号应为“(2004)京地税奥汇1 号”,并由局办公室在税务凭证上加盖局章和骑缝章。   第二十四条 市局应建立涉奥涉税售付汇业务管理明细台帐,并对有关数据进行定 期汇总、分析。   第二十五条 与售付汇税务凭证有关的资料由专人进行单独归档、集中管理。在检 查留存档案的申请、审核材料齐全、完整后,按档案管理要求对纳税人附送的资料进 行分类整理,并结合事由按序时顺序排列,编制归档文件目录。   第二十六条 税务部门应加强对奥运会涉税事项售付汇税务凭证开具的管理工作。 纳税人如发生违反税收法规规定的行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八条 凡涉及奥运会涉税事项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1.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涉奥涉税售付汇受理情况审核表(略)    2.第29届奥运会涉税收入免予征税确认证明(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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