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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列名钢铁企业销售“加工出口专用”钢材适用退税率的通知

京财税[2004]187号颁布时间:2004-02-24

     2004年2月24日 京财税[2004]187号 各区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列名钢铁企业销售“加工出口专用”钢材适用 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4]15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列名钢铁企业销售“加工出口专用”钢材适用退税 率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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