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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地方社会事业建设费的规定等六项规章的决定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4]50号颁布时间:2004-02-24

     2004年2月24日 京国税发[2004]50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地方社会事业建设费的 规定等六项规章的决定》(市政府令第138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地方社会事业建设费的规 定》等六项规章的决定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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