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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列名钢铁企业销售“出口加工专用”钢材适用退税率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4]37号颁布时间:2004-02-17

     2004年2月17日 京国税发[2004]37号 石景山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列名钢铁企业销售“出口加工专用”钢材适用 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4]15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列名钢铁企业销售“加工出口专用”钢材适用退税 率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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