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2月24日 京地税企[2003]647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令《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第六号)(以下简
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纳税人因债务重组而发生的债务重组损失,属于企业财产损失,按照企业财
产损失的有关规定,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后,冲减应纳税所得。
二、根据《办法》第八条关于“企业在债务重组业务中因以非现金资产抵债或因
债权人的让步而确认的资产转让所得或债务重组所得,如果数额较大,一次性纳税确
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在不超过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
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各局参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行政审批程序性规定》
(京地税法[2002]171号)格式,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及时制定相关的核准
程序规定,要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工作,并向纳税人公布。
附件:
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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