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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简化税务登记工作的通知

京地税征[2003]683号颁布时间:2003-12-30

     2003年12月30日 京地税征[2003]683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业务处室:   为进一步简化工作手续,提高工作效率,为纳税人提供便捷服务,现结合新系统 的启用,就进一步简化税务登记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关于《税务登记表》的使用和归档问题   新系统实行“核准制”和“报审制”结合的税务登记管理制度。   (一)在办理税务登记环节,实行报审制的纳税人只填写一份《税务登记表》, 并提交税务登记窗口录机、打印税务登记证。   (二)实行核准制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时,只需提供工商执照或政府有关部门 批准字号,以及需税务机关核准的信息,税务登记窗口人员录机后打印一份《税务登 记表》,经纳税人核对无误后签字盖章、打印税务登记证。   (三)上述《税务登记表》做为唯一的纸质税务档案资料,由主管税务机关(税 务所)负责保管,并按照我局税务档案管理的要求归档。原《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 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京地税征[1996]263号)第七章、三十三条中《税务 登记表》一式三份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二、从2004年起,市局将实行正常申报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免检制度。各单位 应通过网络信息资源共享,取代手工验证,加强日常管理和纳税服务,提高管理水平。   三、各单位接此通知后要及时做好对内、对外的宣传辅导工作。执行中如遇问题, 请及时报告市局。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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