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月7日 京国税发[2004]2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
发明电[2003]55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我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开具时间为2003年12月31日(含)以
前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在填报《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时,应在“运输单位主管
地方税务局名称”和“运输单位主管地方税务局代码”栏内,各填写一位阿拉伯数字
“0”。
二、关于对代开票纳税人如何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问题市局另行通知。
请依照执行。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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