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地税企[2003]680号颁布时间:2003-12-26
2003年12月26日 京地税企[2003]680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市局《关于对会计、审计、律师事务所实行定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1999]592号,以下简称《通知》)实施以来,对加强税收征管、减少税款流失,规范中介行业发展等方面起到积极作用。根据几年来实施的情况,经过调查研究,现对《通知》做如下补充。 一、扩大纯益率征收的范围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应向地税部门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各类性质的从事税务、房地产评估的中介机构均适用本办法。 上述中介机构,应税收入的核算、纯益率标准、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等事项,暂按《通知》规定要求执行。 二、本文件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