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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自采暖补贴所得税计税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个[2003]674号颁布时间:2003-12-25

     2003年12月25日 京地税个[2003]674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监察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 发〈北京市职工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财行 [2003]2082号)的第二十条规定,对于我市职工按照《北京市职工住宅清 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暂行办法》规定的发放范围和补贴标准所取得的自采暖补贴, 可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请依照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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