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2月29日 京国税发[2003]344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补充通知》(财税
[2003]238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计算机软件出口,比照“关于印发《北京市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审批
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国税[2000]045号)规定的申报审批程序办理免税
手续。未按规定申报办理审批手续或经审核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予免税。
二、出口免税的计算机软件所对应的进项税额的计算和处理比照[1994]财
税字第058号第三、四条规定执行。
三、计算机软件出口的免税申报,须填写《出口货物免税申报表》(样式附后,
各局自制)。
附表略。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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