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1月7日 京国税发[2003]293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3]8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
贯彻执行。
一、根据我市实际情况,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收入按15%的利润率征收企业所
得税。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不享受减免税优惠。
三、《通知》中涉及的财产损失,应按现行政策规定报税务机关批准后税前扣除。
四、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2003年7月1日前发生的未预征企业所得税的预售
收入,也应按《通知》规定进行征税。请各局依照《通知》规定,对房地产企业的预
售收入进行专项清理,并在2004年6月底前,将清理情况及结果报市局所得税处。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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