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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计划生育奖励费等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京财税[2003]1604号颁布时间:2003-09-25

     2003年9月25日 京财税[2003]1604号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3年7月18日北 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于9月1日实施。为保证 《条例》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个人所得税   1.对于《条例》规定的“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即独生子女 补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法[1994] 089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独生子女补贴,不属于个人的工资薪金项目所得, 不征税。   2.对于《条例》规定的“一次性奖励”和“一次性经济帮助”,分别视同市政 府颁发的计划生育奖励和救济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 项之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所得税   对于企事业单位按照《条例》规定发放的“独生子女奖励费”、“一次性奖励” 和“一次性经济帮助”,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以上免征个人所得税以及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标准暂按“独生子女奖励费” 1000元、“一次性奖励”500元、“一次性经济帮助”5000元的标准执行, 超出部分予以纳税调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上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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