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个[2003]618号颁布时间:2003-11-19
2003年11月19日 京地税个[2003]618号
崇文区(涉外)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
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对境外企业支付其雇员的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
知》(国税发[1999]241号)的有关规定,现对外国企业驻京办事机构外籍
个人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明确如下:
一、2004年1月1日起,外国企业驻京办事机构中外籍个人的工资、薪金所
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一律由其任职受雇的外国企业驻京办事机构代扣代缴。
二、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对其雇员所取得的由境外总机构或
关联企业支付的工资、薪金,应由其中国境内所设机构、场所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
税。
三、扣缴义务人不履行扣缴义务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
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扣缴义务人依法处理。
四、外国企业驻京办事机构、外籍个人也适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纳
税申报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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