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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

京地税征[2003]615号颁布时间:2003-11-17

     2003年11月17日 京地税征[2003]615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业务处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 121号)是国家税务总局整顿税收秩序、推进依法治税、加强营业税征收管理、规 范增值税抵扣的重要举措,市局以京地税营[2003]581号文件进行了转发。 为了及时、全面地贯彻总局的工作部署,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现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请依照执行。   一、关于贯彻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局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成立由征管科、营业税科、地方税科、所得税科、信息 站、税务所等部门的领导组成的贯彻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局长牵头,按照统一思想、 扎实工作、主动配合、规范程序、快捷高效的原则,统筹安排各项工作。要树立全局 意识,加强宣传辅导、做好审核认定、严格委托代征、开展岗前培训,确保各项工作 及时、稳妥、顺利地开展。   二、关于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的认定申请和审核手续   提供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劳务的纳税人(以下简称货运业纳税人)应到主管税务 机关领取并填报《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代开票纳税人认定表》,按照《货物运 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和年审试行办法》第五条或第七条的规定提交有关证件和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在审核时应认真核对有关信息,对符合自开票纳税人或代开票纳税人条 件的,分别按照有关规定确认“自开票”纳税人或“代开票”纳税人的资格。   三、关于自开票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为自开票纳税人:   (一)具有北京市地方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   (二)具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三)符合《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除第二款 外);   (四)领购、使用北京地税的税控机打折式发票。   凡不符合自开票纳税人认定标准的货运业纳税人为“代开票”纳税人,其所需发 票由税务机关或税务机关指定的中介机构代为开具。   四、关于专用章和纳税人识别号码   自开票纳税人在每一张运费发票下方正中央必须加盖开票人专用章(具体规格、 内容、格式应严格按照京地税营[2003]581文件要求刻制),此章由纳税人 自行刻制,印模须在自开票纳税人认定后的5日内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上述开票人专用章以及各类发票清单中均涉及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的代码。各局应 及时向纳税人公布本局代码。   纳税人符合自开票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上方和《发票 领购卡》上加盖“自开票纳税人”确认专用章;对年审及整改不合格的自开票纳税人, 应在上述证件上加盖“已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专用章。上述税务机关使用的专用 章由各分局按照国税发[2003]121号文件规定的规格自行刻制。    121号文件中所称的“纳税人的识别号”即为税务登记号码。   五、有关发票工作的安排   (一)在全国统一的货物运输业发票正式启用前,货运业纳税人全部使用《北京 市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专用 发票》(税控机打折式发票)。   (二)将现行的《北京市定额专用发票》适用范围中的“交通运输业”调整为仅 限于交通运输业中的“客运”业务,凡货运业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北京市定额专用 发票》,税务机关不再提供税控装置备份定额发票。   (三)按照国税发[2003]121号文件的要求,现对《北京市交通运输业、 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税控机 打折式发票)和《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专用发票》的税控装置开票软件增设“取得 运输发票单位识别号”的打印程序,同时对税控外挂器的统计功能增设地方税务局代 开、自开票纳税人和税务局指定中介机构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的统计打印程 序,并由各税控装置售后服务商按照重新办理发票核定的信息为纳税人安装调试和操 作辅导。   为了保证纳税人正常使用税控装置,各税控装置售后服务商应对纳税人使用的税 控装置产品出现的故障或操作问题,于一个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需要修理的应先换 后修。   (四)货运业纳税人在办理认定手续时,主管税务机关应重新对其进行发票核定。 对货运业纳税人已领购的定额发票和对不具备“自开票”资格的纳税人所领购的全部 发票应于2003年11月28日以前办理缴销手续。对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发票缴 销手续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六、关于中介机构的确定和管理   各局应对交通运输业原委托代征单位执行协议情况进行清理,并将清理合格拟重 新委托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对该户的清理检查报告上报市局征管处。基本情况应包括单 位名称、计算机代码、税务登记号码、地点、电话、法人或负责人、联系人、历年签 订协议情况、代征税款的申报和解缴情况、网点分布状况、现有正式职工和临时工的 人数等内容。   市局征管处会同地方税处就中介机构代征税款、代售印花、代开发票的资质进行 审批,经批准后各局按照市局统一的委托协议样本重新办理委托手续。   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代开票的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按期对中介机构进行检查 指导。对未严格履行委托协议的中介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提请市局终止委托协 议。   七、关于税务登记问题   已经取得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水路运输许可证的货运 业纳税人,凡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应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未办理税务登记前,代开票 单位不得为其开具发票。   中介机构在代开票时发现代开票纳税人未进行税务登记的,应通知纳税人及时到 车籍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中介机构应在报送《中介机构发票汇总清单》的 同时将应办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名单及其运营许可证号码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主管税务机关接到报告后通过市局转给车籍所在地税务机关。   八、关于货物运输业的相关税收政策   (一)营业税起征点问题:对于代开票纳税人,代开票单位应先征收税款后再开 具货物运输业发票。对月收入5000元以下未达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或个人, 税务机关在收到纳税人的退税申请后可以办理退税。   (二)营业税减免税问题:关于货物运输业纳税人的减税免税适用《北京市地方 税务局减税免税管理办法》中的依审批的减税免税,一律按减税免税管理办法执行。   对符合营业税减免税条件的代开票纳税人需代开发票的,除提供《货物运输业营 业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中第七条所要求的资料外,还应出示税务机关减免税批复原 件,并留存一份复印件供代开票单位随同发票存档。   (三)121号文件中所称的车籍所在地是指机动车行驶证上注明的车主所在地。   (四)货物运输的承运方、托运方均应依税法规定按运输费用的万分之五缴纳印 花税。   (五)税务机关和中介机构在给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代开票时,应按营业收入的 1%-3%代征个人所得税,具体执行的比率由各区县局分局自定,并在《货物运输 业涉税事宜委托协议书》中予以明确。    九、关于数据的采集和传输   (一)自开票纳税人、中介机构及各局发票代开部门应在国家税务总局因特网站   (http://www.chinatax.gov.cn)(或通过http://www.tax861.gov.cn链接国家 税务总局因特网站)下载“货物运输发票信息采集软件”相应的版本。   自开票纳税人或中介机构,应在相应的软件上逐笔记载2003年11月1日以 后所开发票的相关信息,并在每月营业税征期内向主管税务机构报送发票清单的纸制 文件和电子信息,主管税务机关汇总后按时上报市局征管处。征管处及时汇总并将数 据传输给市国税局相关部门。   (二)征管处接到市国税局传回的有问题的发票数据后,分别传给相应的区县局、 分局征管科,由征管科根据比对不符的性质分别传给稽查所或主管税务所。各单位处 理后将结果逐级反馈市局征管处。   (三)各级税务机关对自开票纳税人或中介机构提交的相关电子数据进行汇总时, 必须严格执行以下规定,以确保内部系统的安全:   1.采集、汇总数据用机必须按市局统一要求安装杀毒软件,并及时更新病毒定 义,以防止外来软盘携带病毒对本机及本局造成影响。   2.专人负责,定期对采集、汇总数据用机上的数据进行备份,以免发生数据丢 失,影响工作。   十、具体时间安排及工作要求   (一)各局于11月28日前应做好数据采集、传递的准备工作:   1.统计出所辖提供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劳务的纳税人名单;   2.通知上述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报送《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代 开票纳税人认定表》;   3.主管税务机关刻制确认专用章;   4.重新对提供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办理发票核定手续;   5.完成对自开票纳税人、代开票纳税人的认定工作;   6.对单一提供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和个人缴销其已领购的定额发票; 对认定为代开票的纳税人,缴销其已领购的全部发票;   7.接受自开票纳税人开票人专用章的备案。   8.11月19日前将对委托代征单位清理的情况和拟委托代开票单位的名单上 报征管处;11月28日前全市地税系统完成对中介机构的审批、签订协议、公布中 介机构名单和地址的工作;   9.各局信息站应配合征管科、税务所将有关下载和使用专用软件的宣传辅导工 作落实到位;   10.各局自行确定发票代开部门和汇总传递部门并于11月19日前上报征管 处。市局将各代开发票的网点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发票清单汇总和传递的试运行   自开票纳税人和中介机构在12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部门报送 11月的《自开票纳税人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或《中介机构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清 单》纸制和电子信息,各局将上述信息和《地税局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的信息 进行汇总,12月22日前向市局征管处报送数据。12月25日前市局向市国税局 传送数据。从2004年1月起自开票纳税人和中介机构在每月10日之前报送信息, 各区县局、分局在每月18日前上报市局数据,市局每月22日前向市国税局传递汇 总数据。   十一、关于工作进度的反馈   为及时掌握此项工作的开展情况,各局应从文件下发之日起到2004年三月底 之前每月11日、21日和月底前向市局征管处反馈一次信息,内容包括自开票纳税 人、代开票纳税人、中介机构的增量情况、截至报送日期各类累计数字,信息传输情 况,有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意见。   12月10日各局将《货物运输业领购使用发票情况统计表》上报市局票证中心。   12月22日前各局上报贯彻落实工作的书面总结,12月31日前市局向总局 书面汇报。   从2004年第二季度开始每月汇报一次。征管处将及时向全系统通报各局工作 进度,推广工作经验,了解存在的问题。各局在工作中如遇与国税等政府职能部门的 协调问题或其他问题,应及时通报市局解决。    附件:1.《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代开票纳税人认定表》 (略)    2.《货物运输业涉税事宜委托协议书》(略)    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各区县局分局的代码(略)    4.《货物运输业领购使用发票情况统计表》(略)    5.相关工作流程图(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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