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7月15日 京财税[2003]1277号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业特产税
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36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请一并
执行。
一、农业税计税价格,按2001年本市规定的玉米收购价的中等价格确定,为
每公斤0.98元。以后年度,实际收购价格波动幅度不超过5%,计税价格可保持
不变。
二、《北京市农业税实施办法(试行)》(京财税[2003]756号)第六
条、《北京市农业税计税土地和常年产量核定办法(试行)》(京财税[2003]
755号)第四条中关于“原农业特产税计税土地的常年产量应大体相当或略高于当
地同等地块农业税常年产量”的规定及第五条同时废止。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业特产税有关
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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