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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农业税计税土地及常年产量核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财税[2003]755号颁布时间:2003-04-25

     2003年4月25日 京财税[2003]755号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   为保证我市农村税费改革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央和我市有关农村税费改革政策的 文件精神,我们制定了《北京市农业税计税土地和常年产量核定办法(试行)》的通 知,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农业税计税土地和常年产量核定办法(试 行)   第一条 为了合理确定农业税税负,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北京市农业税实 施办法(试行)》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税计税土地、常年产量的核定工作,由农业税征收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计税土地面积的核定。   (一)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以农民二轮承包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为基础,根据 土地的增减变化等实际情况调整确定。农民承包土地从事农业生产的,计税土地为第 二轮承包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其他单位和个人从事农业生产的,计税土地为实际用 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具体包括:   1、农村二轮承包的农业用地;   2、村集体统一经营的农业用地;   3、单位和个人承租的农业用地;   4、新开垦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   5、其它农业用地。   (二)凡实行二轮承包的单位和个人,计税土地以承包合同注明的土地面积为准, 一般不再重新丈量。没有实行二轮承包的,要根据实际情况分别确定:有准确账目的, 以账目注明的土地数量为计税土地面积;没有账目的或虽有账目但对记载的土地数量 有争议的,要重新丈量和确定计税土地面积。   (三)基层征收机关要建立健全计税土地档案,并对计税土地实行动态管理,对 因新开垦土地、国家建设征用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等引起计税土地发生增减变化的, 应及时予以调整。   第四条 常年产量的确定。   农业税计税常年产量的确定可以采用以下方法:以村为单位,按统计部门提供的 数据并参考有关部门的相关数据,将各种应税农作物前五年的产量汇总,分别计算其 年平均产量,按规定折算成农业税主粮,并根据自然条件、农业生产能力和农民的收 入状况以及负担能力、毗邻地区的负担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原农业特产税计税土地 的常年产量应大体相当或略高于当地同等地块农业税常年产量。   具体确定办法是:按2001年前5年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年各种农业税应税品目 价格,乘以相应的当年产量,加总后再除以2001年农业税计税价格,折算成主粮 后,按5年平均数降低20%核定。   第五条 对山区零星果树和零星耕地常年产量的核定办法,由区县征收机关自行确 定。   第六条 征收机关对核定的计税土地和常年产量,要以村为单位对纳税人进行张榜 公布,接受群众监督。群众对公布的计税土地面积和常年产量如有争议,由征收机关 重新核实。纳税人没有异议的,征收机关应当组织纳税人填写农业税纳税登记表并立 档保管,作为农业税的计税凭证。对纳税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填写登记表的,征收机关 有权核定。   第七条 在核定计税土地面积、常年产量工作中,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玩 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税收遭受损失或纳税人利益受到损害的,由所在单位或者监 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地税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北京市试点地区农业税计税土地及常年产 量核定办法》(京财税[2001]1904号)同时废止。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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